為了節省審訊時間,法官鼓勵訴訟各方和證人在審訊中採納他們的證人供詞作為證供,猶如已在庭上予以宣讀一樣。如需要傳召證人或將文件呈堂,應將證人的口供詞及呈堂 文件夾附於您的口供詞內 。
作?申索的與訟一方,您需要將與此申索相關的所有文件的一份副本送達對方,這些文件包括您本人的口供和您的證人的口供(如有的話)。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當中包括雙方提出的證據、環境證據及證人的口供等。法官只會在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敗訴。證人應如實陳述供告知犯罪嫌疑人材料,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只不過是一個大體,當確實要展開訴訟時,所需的考慮必定更多。本所律師及職員,竭誠為您服務。如對上述要點有任何問題,歡迎您致電與我所律師 (Tel 92072917) 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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