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源(法援援助)

 

1.  律師工作中令讓您得知相關的法律費用及代墊付費用,包括但並不限於法援署署長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 ( 第 91 章 ) 第 18A(3A) 條清楚解說事案把第一押記登記 (“First Charge”) 的狀況。外委律師的費用及訴訟所涉的開支會由法律援助署長墊支或支付。如有關開支由外委律師先行支付,該等開支會由署長付還。如你勝訴從而成功追討賠償或收回或保留訴訟所涉的財產,則署長有權從該 賠償或財產扣除代你所招致或支付而未能向敗訴一方討回的一切費用及開支。這項權利稱為署長第一押記。如受助個案敗訴,分擔費 (contribution) 會用作支付申索所招致的訟費。除非支付訟費後尚有餘款,否則你不會獲發還有關分擔款項。

 

2.  法律援助不是完全免費 (no free legal aid) 。如法援署署為受助人在訴訟中討回或 保留財產或賠償,受助人便須以訴訟中討回或保留的財產或賠償付還法援署代其墊支的費用。

 

3. 法援署訂明的服務範圍只限於某些步驟或程式,法援署署長須確保您仍具合理理據進行訴訟,或繼續給予您法律援助是合理的才會擴大服務範圍至案件完結為止。根據《法律援助條例 》的規定,在下列一個或多個情況下,署長可取消受助人的法律援助 :-

(i)  受助人的經濟狀況有變,以致其財務資源超出規定的限額 ;

(ii) 受助人要求法援署不合理地代其提出訴訟或繼續進行訴訟 ;

(iii)  受助人沒有向其代表大律師或律師為妥善進行訴訟提供必須或 適當的協助

(iv)  受助人沒有理據繼續進行訴訟,或當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

4. 另外,在下列一個或多個情況下 ,法援署署長亦可撤回已批出的法律援助:

(i)  受助人沒有披露其全部及確實的財務資源

(ii)  受助人沒有按署長的要求提供資料或出席會面

(iii)  受助人沒有申報財政狀況的改變

(iv)  受助人呈交虛假聲明或失實資料。

 

以上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如欲取得更多法律意見或協助,請立即聯絡本所律師。 (tel:28050118/ 9207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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