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源 (助訟):

 

「助訟」 (maintenace) 和「包攬訴訟」 (champerty):

「助訟」 (maintenace) 和「包攬訴訟」 (champerty) 都同屬刑事罪,民事上「助訟」和「包攬訴訟」的合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執行。用現代字眼,「助訟」是沒有正當的理由,一個陌生人支持訴訟。「包攬訴訟」是一種加重的「助訟」形式。 訴訟的顯著特點就是支持一個陌生人的訴訟,以換取一部分收益。 - ?Lord Justice Steyn, Giles v Thompson 。香港有非法索償代理,數目不少,出入醫院和勞工處,以「不成功,不收費」招攬非法生意,實際上是違法瓜分索償人士賠償金。

 

索償代理及律師因違犯「助訟」和「包攬訴訟」罪被判入獄根據香港法律,非法資助他人進行訴訟,或分取訴訟得益,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七年。2009年七月九日,一名索償代理因串謀「助訟」和「包攬訴訟」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六個月。同案與索償代理串謀「助訟」的一名律師亦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其後案中被定罪的律師,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李義認為按照案由事實,該名律師並沒有參與「助訟」或「包攬訴訟」,因此被判無罪。   盧蔚恩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 (2012)15HKCFAR16) 案。

案情

案情透露,受害人的兒子因交通意外導致永久殘障。協助受害人為其兒子追討賠償的索償代理,誘使她與其訂立不合法的「包攬訴訟」協議。受害人其後向索償代理繳付約八十六萬元的服務費,佔所得賠償額的 25% 。涉案的律師在知悉有關「包攬訴訟」協議的情況下,代表受害人進行索償的法律程序。

 

「助訟」和「包攬訴訟」

「助訟」可界定為由一人協助或慫恿挑唆訴訟其中一方興訟,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而這人在該訴訟中並無權益,也沒有任何法律承認的其他合理 干預動機。「包攬訴訟」是承包招攬訴訟 ( 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 ,是為瓜分訴訟 的得益賠償而作出的助訟行為 。

 

訂立助訟罪行是為阻止有人「意圖漁利」意圖從中取利,「干預」訴訟,尤其是這情況會導致以被告身分與訟的人受到壓制。至於訂立包攬訴訟罪行,也為處理以下的憂慮︰

(a) 就瓜分勝訴的成果訂立協議,可能會鼓吹妨礙司法公正,並危及司法程序的公正;

(b) 無關訴訟的人就案件的結果進行“非法交易”或“打賭”

 

以上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如欲取得更多法律意見或協助,請立即聯絡本所律師。 (tel:28050118/ 9207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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