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管養權、贍養費、財產分配

 

本行代辦各類與婚姻、子女管養有關等事宜(無爭議/有爭議):

草擬分居通知 / 協議書 申請保護令
申請離婚訴訟 , 申請婚姻無效 家庭財產分配
申請裁判分居 申請贍養費
爭取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 離婚後出售樓宇
申請幼年人監護權 更改子女管養權命令
追討贍養費、整筆付款 申請領養令
有關家庭暴力、轉移資產、子女離港之禁制令

 

以上只作一般參考之用。如欲取得更多法律意見或協助,請立即聯絡本所律師 (tel:28050118/ 92072917) 。

 

申請離婚 ( Matrimonial Law- Q & A)

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該段婚姻已經是「無可挽回地破裂」。對中國人來說,那就是夫妻緣盡義絕。申請人並不需要特別提出什麼証據,來証明該段婚姻已達致無可挽回的地步。即使有一方不同意夫妻已緣盡,祇要申請人堅持己見,並表示沒有復合的機會,法庭亦會無可奈何地頒發離婚令,以及裁定有關子女教養、家庭負擔、財產分配等離婚條款。

 

在從前,離婚申請人必須証明對方犯錯如通姦、虐待等才可以獲得離婚令,現在的法律省卻了這舉証的責任,這個所謂「無過失」 ( no fault divorce with no order as to costs) 的離婚制度,旨在盡量減少夫妻之間無謂糾紛的敵意。無可否認,這樣的法律令致離婚率大增。

 

離婚的法律程序 (procedural justice- Divorce Petition)

普通法 (common law) 不單講法律的公義,在司法進行的過程之中,若然程序出錯,司法行動就可能要終止,這不關乎法律上事件的對錯,只因不符合程序。

雖然由誰來提出離婚,沒有什麼大關係,但在心理上和程序上,申請人可能佔少許上風。

 

發傳票 (inter-partes Summons) 的目的是命令對方對離婚作出答辯。申請書上包括申請人在監護子女、財產分配和生活費用等所提出的要求。在送達申請書後,答辯人作出書面答覆,申明在子女、財產和生活費等方面的立場。

 

在許多有爭議的離婚案子中,接著的第二步往往是獲取臨時法令來引導雙方當事人在正式離婚前的行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獲取臨時法令,在子女居住和撫養費、夫妻生活費、家居、帳單、付費及其他保障人身或保存財物等方面作出種種臨時安排;如果雙方不能達致協議,便由法官在聆訊後作出決定。

 

不過,這種臨時法令 (interim order) ,往往需時起碼 18 、 20 星期才拿到手,兩口子鬧離婚,不免有些緊急問題需要立即獲得解決,比如制止一方欺凌或騷擾對方或擅自進入對方寓所、禁止孩子帶離、禁止私自轉移財產或借欠不尋常的錢債。如有上述或者其他的緊急情況出現,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先立即頒發禁制令,並命令對方在兩、三星期後出庭聆訊,向法庭提出理由為何法庭不應頒佈禁制令。

 

法庭需待所有問題獲解決後才能頒發離婚令,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和解,便須出庭聆訊,提出支持自己立場的証詞和証據,最後由法官作出判決,解決雙方紛爭。

 

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協議必需經法官批准和簽名方能生效;如果離婚案需要聆訊來解決,法官的判決會被書面記錄下來。最後一步是法官簽發「解除婚約法令」,未到這一步,當事人都不能再結婚。

 

傳統上是丈夫負責養家(包括妻子和兒女),現在男女平等,妻子也有養家的責任。孩子的教養費由父母雙方負責,父母若離婚,根據州法須按雙方的收入來決定每月的撫養費用,每人付出的撫養費乃由收入的比例而定。

法律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度,結婚後每人所賺的錢和所得的財物(如房地產、汽車、家庭用品等)都屬夫妻共有,即使有一方不打工掙錢也是如此。本來就應該這樣,男女結合,便應該無分彼此嘛。不過,其中也有例外,如餽贈、承繼遺產等,就不屬於夫妻共有。凡事有利必有弊,結婚後的所得財物雖屬夫妻共有,為了家庭利益而花的費用或欠下的債務也由雙方負責,即使有一方不同意某項開支也不能推卸責任。

 

有價資產包括珠寶、古董及無形資產,如商譽、版權、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

 

舉例來說,我想為自己一家四口(注意:不是單單為了自己)買一部新車,未得太座的同意便借了三萬元去買了部汽車開回家(假如有這樣愚蠢的貸款人未得其妻子的簽字便借錢給她丈夫),太座大怒之餘,如果以為丈夫將來還不起債款與己無關,那便錯了。這個例子教訓我們,如果有一天您發現您的丈夫或妻子未經您同意便買了輛新車回來,您應該在第二天也去買輛新車(一笑)。

 

家產如何分配並無固定方法,所有不動產、動產,有形和無形的財產,都可拿來分配,但法律規定,法官必需以「公平及合乎正義」的原則,分配婚姻期間得來的所有財產,而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在某些情況下,法庭甚至可以把個人財產分掉。

 

事實上,「清官難審家庭事」乃千古不變之至理。家庭糾紛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又何嘗真個喜歡插手來管分家產這種事?因此,如果離異雙方能夠和平諒解及和合理地達成「分家產」協議,特別是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則法庭往往會接納雙方的協議。但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庭便會慎重考慮雙方的財產安排,考慮因素包括:

 

共同財產性質和數量 ;
私有財產的性質和數量 ;
婚姻持續之長短,雙方結婚愈久,其共有財產便愈多 ;
雙方的經濟情況、謀生能力及收入來源 ;
哪一方會繼續付賬 ;
其他特殊情況。

 

此外,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書面餽贈他人超過一半的共有財產。最後,任何一方不能不有雙方在所有有關文件上的簽字而買賣房地產。不過,雙方萬一決定分手,而且不是和平分手的話,負責審理您們離婚的法官是有權把您的私有財產分給對方的。

 

配偶生活費的考慮

配偶生活費便是從前所謂的贍養費 (alimony) 。如果一方有需要而另一方有能力的話,法庭有權決定生活費的問題。生活費的多少及持續期間,視乎每個離婚案子的情況而定,但基本上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謀生能力、收入、財產及其他收入來源。法庭亦需考慮職業訓練的時間。
雙方的年紀,身體及精神狀況。
婚姻持續之長短。結婚十年的贍養費當然比結了婚僅兩年的為高。因為他(或她)已為了該段婚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雙方同住時之生活水平。若分手前是出入名貴餐店吃飯的,分手後的生活費不應連去麥當勞吃漢堡包也不夠。

 

賬單欠款如何分配?

離婚時除了分家產,所有債務亦需要分得清清楚楚。考慮因素與分產一樣,再加上債務的性質及因由。如果雙方有共同信用戶口,便應該通知信貸人,把一方的名取銷或者乾脆把戶口取銷,然後另外重開個人戶口。

 

有甚麼文件需要重新檢閱?

應該把所有保險單、股票、債券及其他財產記錄等找出來,看看有沒有值得更改的地方如果您把婚前自己的存款都放在這個共同戶口內,您的私有財產便有可能因此變質變成夫婦共有,無分彼此了。

 

您有真誠責任搜索查閱所有相關的文件,並應注意確保所有可能與程序有關的文件都儘早確定。您根本不能不應該以任何方式銷毀,塗污或更改任何文件(特別是可能損害您案件的文件)

 

您的對手可能因“特權” (legal privilege) 而拒絕申請 , 不搜索查閱某些相關文件。就目前而言,特權將適用於那些與律師溝通的文件和 / 或為了給予或得到建議而存在的文件,和 / 或那些單獨出現的文件或主要目的是獲得法律意見或證據用於訴訟。為了達成和解而創建的文件,被標記為“沒有偏見” ‘ without prejudice '是有特權的。另外,這種標記的通信不能在判決前由雙方向法院提出(除非達成和解)。

 

法律構定或回歸信託( Constructive or resulting trust )是信託的一類形式。簡而言之,以買屋為例,業者為名義上及法律上的擁有者,但可能出錢者是另有其人,業者只是代他人擁有或部份擁有物業,一般就叫信託人,物業上就有法律構定信託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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